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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1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9號

聲請人
橋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代理人
陳昭如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8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19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卓玉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橋締股份有限公司 │28,350元 │RG0449599 │110年3月25日 ││ │ │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 │ │ │ ││ │ │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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