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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4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40號

聲請人
何明峰即樹興企業社
代理人
林佳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日新不銹鋼工業股│國泰世華商業│樹興企業社│23,520元 │NN0838082 │109年11月30日 ││ │份有限公司 │銀行股份有限│ │ │ │ ││ │(負責人蕭東欣)│公司建成分公│ │ │ │ ││ │ │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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