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40號
- 聲請人
- 何明峰即樹興企業社
- 代理人
- 林佳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日新不銹鋼工業股│國泰世華商業│樹興企業社│23,520元 │NN0838082 │109年11月30日 ││ │份有限公司 │銀行股份有限│ │ │ │ ││ │(負責人蕭東欣)│公司建成分公│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