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42號聲 請 人 林森田 代 理 人 林榮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