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51號
- 聲請人
- 闕淑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