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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8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85號

聲請人
邱秀華
代理人
陳怡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一所示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其餘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一所示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

二、上揭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就聲請如附表一所示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判決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如附表二所示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分,前已經聲請人聲請,並經本院109年度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宣告無效確定,已生效力,此有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裁定及109年度除字第524號除權判決在卷可按,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0頁),對於已經除權判決失效之證券,已無從再為宣告無效,是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一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1-NX-000012(16股)、86-NX-0000011(88股)。

附表二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16(34股)、79-NX-000015(80股)、80-NX-000010(14股)、81-NX-000069(41股)、87-NX-000100(67股)、89-NX-000170(67股)。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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