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陳月雯
- 法定代理人黃崇信
- 原告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星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94號聲 請 人 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信 代 理 人 吳星慧 上列聲請人聲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 ( 或到期日) 1 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崇信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6,563,507元 CDA0000000 11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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