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94號
- 聲請人
- 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崇信
- 代理人
- 吳星慧
上列聲請人聲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 ( 或到期日) 1 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崇信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6,563,507元 CDA0000000 1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