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06號
- 聲請人
- 周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3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8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或到期日) 1 富酉有限公司張雅琴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周玉華 71,950元 0000000 11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