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周玉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06號聲 請 人 周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3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8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或到期日) 1 富酉有限公司張雅琴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周玉華 71,950元 0000000 11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