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王珏萍、詹素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王珏萍 代 理 人 詹素桂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3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9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