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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2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方鴻愷

聲請人
李政陵
代理人
詹素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股數 1 91-ND-0000000至 91-ND-0000000 (11張) 11000 2 91-NX-0000000 (1張) 800 3 91-NX-0000000 (1張) 700 合計 13張 12,5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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