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26號
- 聲請人
- 李政陵
- 代理人
- 詹素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股數 1 91-ND-0000000至 91-ND-0000000 (11張) 11000 2 91-NX-0000000 (1張) 800 3 91-NX-0000000 (1張) 700 合計 13張 12,5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