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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2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27號

聲請人
徐惠芝
代理人
張宏銘

      詹素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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