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張文龍、詹素桂、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張文龍 代 理 人 詹素桂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廖引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