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蘇錦秀

  • 原告
    劉興迪張宏銘詹素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劉興迪 代 理 人 張宏銘 詹素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F-0000000 15,000 1 2 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至 91-ND-0000000 6,000 6 3 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至 91-ND-0000000 4,000 4 4 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至 91-ND-0000000 12,000 12 5 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至 91-ND-0000000 3,000 3 合計 40,000 26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詹欣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