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劉興迪、張宏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劉興迪 代 理 人 張宏銘 詹素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F-0000000 15,000 1 2 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至 91-ND-0000000 6,000 6 3 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至 91-ND-0000000 4,000 4 4 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至 91-ND-0000000 12,000 12 5 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至 91-ND-0000000 3,000 3 合計 40,000 26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