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江哲瑋
- 原告魏定昌、詹素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7號聲 請 人 魏定昌 代 理 人 詹素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91-NF-0000000 25000股 1張 2 91-ND-0000000至91-ND-0000000 12000股 12張 3 91-NF-0000000 448股 1張 合計 37448股 14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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