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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江哲瑋

  • 原告
    魏定昌詹素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7號聲 請 人 魏定昌 代 理 人 詹素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91-NF-0000000 25000股 1張 2 91-ND-0000000至91-ND-0000000 12000股 12張 3 91-NF-0000000 448股 1張 合計 37448股 14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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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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