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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江哲瑋

聲請人
魏定昌
代理人
詹素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江哲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91-NF-0000000 25000股 1張 2 91-ND-0000000至91-ND-0000000 12000股 12張 3 91-NF-0000000 448股 1張 合計  37448股 14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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