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7號
- 聲請人
- 魏定昌
- 代理人
- 詹素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91-NF-0000000 25000股 1張 2 91-ND-0000000至91-ND-0000000 12000股 12張 3 91-NF-0000000 448股 1張 合計 37448股 14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