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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7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劉逸成

聲請人
張盛榮即彩創企業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7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水美不動產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彩創企業社 315,000元 NA0000000 11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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