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欣鋼五金股份有限公司、郭奕閔、趙鈺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欣鋼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閔 代 理 人 趙鈺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