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81號
- 聲請人
- 燁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修
- 代理人
- 李余信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8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發票人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06年3月14日 6,000,000元 106年4月30日 游哲銘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