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燁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正修、李余信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燁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代 理 人 李余信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賴怡婷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8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發票人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06年3月14日 6,000,000元 106年4月30日 游哲銘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