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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8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楊忠霖

聲請人
燁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代理人
李余信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8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發票人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06年3月14日       6,000,000元 106年4月30日 游哲銘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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