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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王沛雷

  • 當事人
    傑凱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傑凱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湘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邱筱菱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傑凱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羅湘福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全勁工程有限公司 17萬5973元 SH0000000 11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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