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24號
- 聲請人
- 傑凱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湘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傑凱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羅湘福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全勁工程有限公司 17萬5973元 SH0000000 11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