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傑凱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羅湘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傑凱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湘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邱筱菱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傑凱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羅湘福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全勁工程有限公司 17萬5973元 SH0000000 11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