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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2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王沛雷

聲請人
傑凱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湘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傑凱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羅湘福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全勁工程有限公司 17萬5973元 SH0000000 11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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