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方鴻愷
- 法定代理人林順淦
-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營業分公司法人、林育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營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淦 代 理 人 林育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紀元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新順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顏素姮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營業分公司 33,312元 0000000 1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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