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琉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古山燕、李佩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琉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山燕 代 理 人 李佩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紀元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族分公司 琉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0,000元 EC0000000 11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