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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1號

聲請人
大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彰
代理人
翁偉倫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8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1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展育體育用品有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大前實業有限公司 │17,920元 │AN0300923 │108年11月15日 ││ │公司 │司北投分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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