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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仲執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仲裁判斷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絲鈺雲

  • 當事人
    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娜 代 理 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間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09年11月11日108仲聲忠字第58號仲裁判斷書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柒拾伍萬陸仟陸佰參拾肆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為參仟元。茲依仲 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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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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