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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張新楣

  • 當事人
    陳意芳陳泓仁即阿心手工麻糬0000000000000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意芳 相 對 人 陳泓仁即阿心手工麻糬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10月24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000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11年3月5日至18日在臺北火車站 附近京站百貨地下三樓,於相對人處工讀,薪資11,000元,因其未給付薪資,兩造因上開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111 年10月24日經臺北市政府委託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同年11月1日前匯款至聲請人指定帳 戶。詎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指定匯入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件(見本院卷第10-11、20-26頁)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上開條文,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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