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37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張新楣

聲請人
陳意芳
相對人
陳泓仁即阿心手工麻糬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1年10月24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000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11年3月5日至18日在臺北火車站附近京站百貨地下三樓,於相對人處工讀,薪資11,000元,因其未給付薪資,兩造因上開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111年10月24日經臺北市政府委託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同年11月1日前匯款至聲請人指定帳戶。詎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指定匯入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件(見本院卷第10-11、20-26頁)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上開條文,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