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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62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趙彥強

聲請人
林龍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港通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又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本件聲請乃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99,162元,核屬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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