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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競業禁止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林銘宏
  • 法定代理人
    簡仁賢

  • 原告
    彭冠舉
  • 被告
    竹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彭冠舉 訴訟代理人 杜欣穎律師 被 告 竹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仁賢 訴訟代理人 簡麗士 郭登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競業禁止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聲明之擴張,查本件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8,48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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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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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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