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 原告
- 鄭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盾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7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