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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9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趙彥強

原告
周鐵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公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另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起訴乃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加班費差額232,500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312,000元、勞工退休金差額84,676元、開發獎金45,700元、預告期間工資6萬元、資遣費36萬元,共計1,094,876元;(二)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中,上開(一)之請求部分為財產權之訴訟,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1,890元,惟此部分起訴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就上開財產權訴訟部分,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963元【計算式:11,890元×1/3=3,96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上開(二)部分,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是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6,963元【計算式:3,963元+3,000元=6,96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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