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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謝佳純

原告
林曉君
訴訟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
被告
睿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鋒清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王姿淨律師

黃郁婷律師

林品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七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九十七,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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