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 原告
- 林曉君
- 訴訟代理人
- 林煥程律師
- 被告
- 睿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鋒清
- 訴訟代理人
- 劉煌基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姿淨律師
黃郁婷律師
林品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七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九十七,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