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蘇聰敏 00000000000000
- 即反訴被告
- 訴訟代理人(本訴法扶律師)
- 即反訴被告
- 王瀅雅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文興煤氣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陳雲嵩
- 訴訟代理人
- 曾大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補提證據,本院因其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8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補提證據,本院因其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8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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