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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絲鈺雲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蘇聰敏 00000000000000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本訴法扶律師)
即反訴被告
王瀅雅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文興煤氣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雲嵩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補提證據,本院因其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8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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