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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3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8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捷森旅遊巴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徐嘉慶

一、債務人捷森旅遊巴士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8,471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捷森旅遊巴士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嘉慶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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