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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江順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7,0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28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989元 江順興 自民國95年0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75% 002 新臺幣483106元 江順興 自民國95年0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989元 江順興 自民國95年0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483106元 江順興 自民國95年0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江順興於94年06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27,095元整,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
    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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