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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 當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龍昇艾斯奎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艾斯奎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俊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嘉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72,244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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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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