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1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興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弁當工場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銘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5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