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6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6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櫻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勝慧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澤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廣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1,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2,994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955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