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黃淑如、簡世隆、王愛珠
- 當事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隆翔汽車有限公司、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翁簡妙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淑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隆翔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愛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簡妙玲 林明同即九泰汽車商行 一、債務人隆翔汽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93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8,13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51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翁簡妙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2,021元,及自民 國110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翁簡妙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3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林明同即九泰汽車商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88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林明同即九泰汽車商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9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隆翔汽車有限公司、太 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翁簡妙玲、林明同即九泰汽車商行負擔。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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