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富泰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典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相對人富泰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於民國(下同)2021/06月起,申請使用聲請人之電信服務
,此有用戶申請書影本可稽。詎料相對人未依繳費通知單所
定之期限內繳納電信服務費用,合計積欠企業光纖服務費用
$88141元及專案補貼款$32000元共計新臺幣$120141元整,
且經聲請人數次催討皆未置理。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
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 應發支
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服務
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