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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聲請人
酷聖石冰淇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付款人為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票號為CD0000000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系爭支票影本已記載受款人為「樹林秀泰廣場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報案(受理)內容陳述係為辦理換票作業,系爭支票為舊票須取回,惟聲請人至110年10月22日仍未收到舊票等情,足徵系爭支票前已交付受款人樹林秀泰廣場股份有限公司,並在返還予聲請人收受前即已遺失,應認系爭支票權利人仍為樹林秀泰廣場股份有限公司,自難認聲請人為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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