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聲 請 人即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貳拾陸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清算財團如附表所示不動產9筆之變價事宜。經查,管理人就清算財團財產,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經10次公開拍賣程序,而無人應買致程序終結,此有管理人114年7月23日112士清算仁字第11號函在卷可憑。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管理人支出及代墊費用新臺幣3,526元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地號 -------------- 臺北市士林區 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蘭雅段三小段30地號土地 122 1/16 2 蘭雅段三小段34-1地號土地 99 719/11816 3 蘭雅段三小段34-2地號土地 263 719/11816 4 三玉段五小段694地號土地 12 1/144 5 三玉段五小段695地號土地 145 1/144 6 三玉段五小段695-1地號土地 2 1/144 7 三玉段五小段736地號土地 214 1/144 8 三玉段五小段737地號土地 143 1/144 9 三玉段五小段757地號土地 147 1/144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