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1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劉源森
-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106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紫金興業有限公司、林厚達、林達夫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1,0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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