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原告林品毅即山陽產業企業社法人、與相對人尤命‧蘇樣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803號 聲 請 人 林品毅即山陽產業企業社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命‧蘇樣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㈠查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79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59,815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聲請人僅 繳納新臺幣479元,尚欠新臺幣21元。 ㈡請陳報於到期日後是否再為提示及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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