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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
    徐志明闕錦鍾闕錦瑞闕永全闕壯進闕建長闕壯漢闕世杰闕世錤闕壯璜闕蘇慶娥闕樺村闕忠慰闕樺陽闕樺陵闕翠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徐志明 相 對 人 闕錦鍾 闕錦瑞 闕永全 闕壯進 闕建長 闕壯漢 闕世杰 闕世錤 闕壯璜 闕蘇慶娥 闕樺村 闕忠慰 闕樺陽 闕樺陵 闕翠慧 闕豪君(即闕秋美之承受訴訟人) 黃郁婷(即簡秋美及闕秀貞之承受訴訟人) 黃郁祺(即簡秋美及闕秀貞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義(即簡秋美及闕秀貞之承受訴訟人) 闕逸華(即簡秋美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善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源信 相 對 人 宗才靜 翁光輝 劉育淳 相 對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闕旭東等5人及陳春金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相 對 人 闕平和(兼簡秋美之承受訴訟人) 闕勝添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漏未檢附理由中所述之附表二,應補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漏未檢附理由中所述之附表二,與其原本有所不符,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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