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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9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王宸銘
相對人
金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
余金全
相對人
戴湘源

黃碧蓮

陳俊宇

上列聲請人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關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俊智」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俊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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