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7號
- 聲請人
- 劉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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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研華智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劉克振為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研華智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研華智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研華智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總公司董事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徵得聲請人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簿冊及文件管理清冊、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相對人總公司選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董事會議事錄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2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1年度司司字第141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