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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9號

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楊忠霖

聲請人
施梅櫻
相對人
頂華節能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代表人,相對人業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08年8月1日准予登記解散,爰依法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唯一股東,且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相對人業經股東同意自108年7月19日起解散,復經臺北市政府於同年8月1日核准相對人解散登記之申請等情,有臺北市政府108年8月1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2623100號函及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2-17、24-28頁)。而相對人既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解散,本院自無從再以裁定解散相對人,是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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