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6號
- 聲請人
- 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玉芳
- 代理人
- 曾梅齡律師
- 相對人
- 林天行
- 關係人
- 即檢查人
- 曾伊齡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所為111年度司字第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點中關於「檢查聲請人民國106年1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止」之記載(原裁定第1頁倒數第4行),應更正為「檢查聲請人民國104年1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