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7號
- 抗告人
- 徐條陽
- 抗告人
- 徐佰正
- 抗告人
- 徐明光
- 共同代理人
- 林舒婷律師
- 共同代理人
- 謝雨靜律師
- 共同代理人
- 游聖佳律師
- 相對人
- 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0000
- 法定代理人
- 徐楊寶桂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