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89號
- 聲請人
- 伯恩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茂森
- 代理人
- 張志全律師
林冠佑律師
王妤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敦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