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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妙蓁

原告
林振輝
被告
林翰廷

林憶婷 應送達處所不明

林怡庭

林黃麗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繼承人林茂藩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五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憶婷、林怡庭、林黃麗瑞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茂藩於民國109年5月9日死亡,被告林黃麗瑞為被繼承人林茂藩之配偶,原告林振輝、被告林翰廷、林憶婷、林怡庭等人則為被繼承人林茂藩之子女,兩造五人即為被繼承人林茂藩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被繼承人林茂藩於繼承開始時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5號所示之遺產,而被繼承人林茂藩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兩造間亦無不分割遺產之約定,惟兩造遲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林茂藩之遺產。

三、被告答辯略以:

(一)被告林翰廷陳稱:伊同意分割等語。

(二)被告林憶婷、林怡庭、林黃麗瑞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已有明定。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林茂藩之全體繼承人,被繼承人林茂藩於109年5月9日死亡,其於繼承開始時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5號所示之遺產等情,業據提出被繼承人林茂藩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通知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閱無訛,堪予認定。又被繼承人既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全體繼承人亦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並無不能分割遺產之情形,然兩造迄未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依照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林茂藩之遺產,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物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88年度台上字第600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11號之存款、悠遊卡餘額性質上係屬可分,由兩造各按應繼分比例分配,應屬公允;附表一編號12至15號之股票具有市場上流通之價值,採變價分割且變價所得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亦無不當,本院綜核上情,爰分割被繼承人遺產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六、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遺產內容  遺產價額(單位:新臺幣元) 分割方法 1 合作金庫銀行松山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號存款暨孳息  6,178元 左列遺產均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分配。 2 合作金庫銀行松山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號存款暨孳息  5,743元  3 華南銀行營業部第000000000000號帳號存款暨孳息  2,196元  4 華南銀行松山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號存款暨孳息  1,233元  5 華南銀行松山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號存款暨孳息  891,220元  6 台北富邦銀行南港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號存款暨孳息  37,924元  7 華泰銀行松德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號存款暨孳息  7,504元  8 華泰銀行永吉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號存款暨孳息  13,219元  9 台北安和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號存款暨孳息  1,521元  10 中國信託銀行松山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號存款暨孳息  39元  11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100元  12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5股  658元 左列遺產變價後,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分配。 13 瑞興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92股  1,996元  14 瑞興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00股  7,280元  15 台灣類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33股  10,3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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