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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沛雷陳菊珍劉育琳

上訴人
成傑搬家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哲
被上訴人
名人賞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6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2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而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第436 條之24第2 項各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若僅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屬於原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除有認定違法之情形外,尚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次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436條之25亦有明定。亦即上訴狀應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或揭示如何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

二、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訴請上訴人給付3萬4,100元,因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並為上訴人部分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本件電梯門刮傷並非貨品造成,而是電梯設計不良,使用另一電梯搬運就無此狀況等語。核僅陳述其就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之個人意見,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法則或司法院解釋字號及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即難認其上訴為合法,應予駁回,並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陳菊珍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 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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