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號
- 上訴人
- 永銘工程行即李洋隆
- 被上訴人
- 金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諶烱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4 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該裁定復已於112 年5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