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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月雯

原告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淳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被告
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寶
訴訟代理人
李栢煒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郭子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6至48頁)。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可佐(見本院卷第58至6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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